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通常是企業的自主行為。在界定體系范圍時,通常會考慮到建立體系的目的和企業的資源和能力。出于不同的目的,可能會將體系建立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如某個廠區、某個分公司;或排除一部分,如未包括施工項目現場、分公司、營銷中心、某些車間等。如果企業需要申請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通常需要事先咨詢和商議認證的體系范圍。第三方認證機構通常依據國內法律法規和認證風險的考慮,而對體系范圍提出要求。比如說可能不允許將某些區域排除在外,或需要在證書上明確認證的區域范圍等。
適用性,指標準所列的體系要素(各條款),是否適用本企業。通常都是適用的。如果企業聲稱某些條款不適用,可能就不能聲稱符合本標準要求。見1.范圍最后一段。
標準要求在確定范圍時要考慮a)b)條款的識別結果,還要從多方面考慮這個體系范圍。
范圍通常在環境管理手冊中明確。雖然標準沒有明確提出編制相關手冊,但出于與相關方溝通的便利,和國內企業文件化程度偏弱,建議編制相關手冊。
為了實現企業的環境方針目標,提高企業的環境績效,標準要求根據本標準的各條款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建立的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一樣,采用過程方法。具體可參詳質量管理體系的過程方法要求。
環境管理體系的知識要求,在4.4條款中有所表現,但僅局限于從4.1和4.2中獲得的知識。不如質量管理體系第7.1.6要求的范圍廣泛。
【專題】ISO9001:2015版標準學習和理解
【專題】ISO14001:2015版標準學習與理解
【專題】GJB9001B-2009標準學習與理解
【專題】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學習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