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司女職工的合洪收流,確保女職工特味群體的勞動保護,依據國務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年齡在 4歲~17歲的人員稱為未成年人。
第四條 女職工的懷孕期、產期、哺乳期、月經期、更年期簡稱為女職工的“五期”。
第五條 女職工從事與男職工同樣的工作,應該享受同等報酬。
第六條 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和其它女職工禁忌從事的作業。
第八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第九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和孕期禁忌從事的作業;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能夠適應的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