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視法律的制定和機制的建立
首先,德國在城市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制定和發布了許多適用的法律法規,并在法律法規制定和城市宏觀管理層面實行聯邦—州—地方政府三級體系。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有著明確的權力界限,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其次,德國地方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的發展和管理實行的是公私合作機制,即使公共事務的管理也比較強調經濟效益,這是德國政府為應對公共預算減少帶來的財政緊張狀況采取的有效對策;再次,在地方事務的管理上,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開始在城市范圍內制定社區合作機制,通過共同協商和合作的方式解決特有的地區問題,同時也解決了地方政府與聯邦和州政府之間法律不明確領域所導致的混亂;最后,由于德國長期東西分裂的特殊歷史,德國在城市政策的制定上特別注重因地制宜,根據東西德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城市規劃和發展計劃,最大程度地利用東西德不同的資源和條件,保證共同和協調發展。
但是,德國獨特的城市管理和發展模式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分級管理的模式意味著聯邦政府對下屬各州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十分有限,容易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公私合作管理的機制容易忽視社會和環境問題,而將經濟效益的增長作為唯一的評價標準;賦予地方政府甚至社區過多的權利則會加大地方政府的負擔,加大地區間的差異,影響協調發展,嚴重的會導致社會隔離和沉重的社會壓力。這些在推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2在城市可持續發展進程中重視標準的支撐作用
標準是城市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技術支撐。在城市可持續發展進程中,德國高度重視發揮標準化的支撐作用,在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資源、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市民素質等因素的背景下,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資源能源管理等不同領域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推進各領域可持續發展,并通過確定了衡量可持續發展標準的21項指標,從社會宏觀治理、環境、資源能源3個方面推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從技術和科學的層面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政府規劃和政策的貫徹落實。
近幾十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推動城市化及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這些法規和政策的原則性、指導性需要相應的標準落實和實施。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學習、借鑒德國的經驗,依據不同類別、領域的法律和法規,制定相應的標準體系,保證法律法規目標的落實和實現。
3建立適合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標準化組織與政府部門的關系
德國標準化管理及標準化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聯邦政府與標準化組織合作的基礎上的。聯邦政府與德國標準化協會(DIN)的合作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保證了德國標準化的有效發展。我國不同于德國的政府管理體制和制度,但德國政府與標準化協會的合作關系啟發我們:應該如何實現標準化與政府管理的有效對接,如何讓標準化工作更加準確、有效地服務于政府關于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戰略。這一點非常值得我們研究和參考。
德國政府通過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通過標準化的手段協調推進德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和成功的經驗。深入研究德國城市可持續發展標準化,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實現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