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強化能源績效的改進
持續改進組織的能源績效應該是能源管理體系的最終目的。因此,新版標準更加突出了這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新增了術語“能源績效改進”,與能源基準相對比,能源使用相對應的能源消耗、能源效率的可測量結果的改進。
(2)“持續改進”的定義中,強調提高績效的重復活動,且績效包括兩方面: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績效。
(3)標準的多個條款明確了與能源績效有關的要求,如4.4(能源管理體系)、5.2(能源方針)、5.3(組織的角色、職責和權限)、9.1(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能源績效和能源能源管理體系)、9.3(管理評審)、10.2(持續改進)等。
(4)在計算能源績效改進的過程中,采用“歸一化”的方法,視具體情況,酌情采取前推校準法、后推校準法、參考條件校準法等方法。
7.首次引入“歸一化”的概念如果相關變量或者靜態因素沒有較大變化,則可將基準期和統計報告期的能源績效進行直接比較。為了避免相關變量或者靜態因素對能源績效的影響,新版標準引入了“歸一化”的概念。歸一化的目的是為了將基準期和統計報告期內的能源績效在同等條件下進行比較。通過歸一化來消除在基準期和統計報告期之間由相關變量所帶來的影響。當組織中有數據表明,相關變量或者靜態因素(如,天氣、產量、建設工程時間等)對能源績效有顯著影響時,組織應將EnPI值(s)及相應的EnB(s)進行歸一化處理。當然,這些相關變量和靜態因素應不在改進機會范疇之內。
通常使用回歸分析(包括線性回歸、非線性回歸)、方差分析等統計方法對能源績效參數進行歸一或建模。歸一化的具體過程就是通過回歸分析、方差分析等數學工具,找到能源績效參數與相關變量、靜態因素等之間的函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