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缺乏對危化品事故的統一定義。對于危化品,2011年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定義為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以此為基礎,延伸出危化品事故的定義。政府官方網站上對危化品事故定義為“因危險化學品,如苯、液化氣、汽油、甲醛、氨水、二氧化硫、硫化氫、農藥、液氯等造成的傷害的事故”。在文獻中,對危化品事故的定義為由危化品引發的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安全及環境破壞的事故。文獻定義危化品事故為“危化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過程中失控釋放,導致人、財產、環境受到嚴重影響的事件”。
現階段沒有關于危化品事故的界定原則,本研究認為可以依據危化品的類別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來界定危化品事故。在上述對于危化品事故的定義中,雖然表述方式不同,但都認同“事故由危化品導致”是“危化品事故”的主要特征。因此,引起事故的化學品屬于“危化品”,應成為危化品事故的界定原則之一。原中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2015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列入《目錄》中的化學品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重點管理],即《目錄》中的化學品都屬于危化品。但是隨著科技發展,新化學品不斷出現,并且對化學品危險特性的認知也在不斷提高,因此,《目錄》處于不斷調整中,僅利用《目錄》判斷化學品是否屬于危化品存在困難。同時,現實中也存在不屬于《目錄》的化學品卻導致嚴重事故的現象。因此,對于該項原則,在實際中可以適當調整,僅將《目錄》作為界定危化品事故的主要參考。其次,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也須作為危化品事故的界定原則,以便與現階段行業的普遍做法達成一致。《條例》是我國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規。在《條例》中,沒有將城鎮燃氣、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納入該條例的監管范圍。在實際政府監管中,也將煙花爆竹、城鎮燃氣與危險化學品分開管理。因此,在界定危化品事故時,應排除由城鎮燃氣、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引發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