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科學性。食品藥品監管有其內在的科學規律性,獨立監管、統一監管和專業監管,是國際社會多年探索實踐所積累的寶貴經驗。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應當始終堅持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的原則,尊重科學規律,傾聽人民呼喚,順應時代潮流。
二是獨立性。我國是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解決百姓的飲食用藥安全問題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應當看到,當前我國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復雜性、廣泛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在當今世界是少有的。因此,解決我國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需要更大的智慧和力量。小國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可以并合在或者附屬于其他部門,但大國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必須保持其獨立性。這是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研究我國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須臾不可忘記,這是大國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
三是成熟性。新世紀以來,我國對食品藥品監管體制已多次進行改革,垂直管理體制、分級管理體制、食品藥品合一體制、食品藥品分立體制都曾探索過。經驗與教訓啟示,在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上,不應走“湊拼盤”、“翻燒餅”這種“簡單再生產”的老路子。黨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實現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成熟定型,時間十分緊迫、任務十分艱巨,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四是示范性。近年來,我國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一些國際機構也積極參與對我國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研究。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加快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有助于在世界舞臺上更好地展示我國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的良好形象與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