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現有事故報表對企業的指導作用較弱
2016年的《報表制度》中的基礎報表恢復名稱為《生產安全事故登記表》,但其更多的體現了供政府部門使用的意愿。從其發布的電子版格式與政府信息系統的不完全一致性可以看出,在《報表制度》的編制過程中,實際已經弱化了對企業事故事件登記、調查處理閉環管理的指導意愿,這使得企業對大量輕傷事故(多數由企業自行調查分析)的調查處理和登記的方式、格式千差萬別。同時,這使得2016年《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中提出的“運用抽樣調查等方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數據核查工作”失去了根源性支撐,因此,建議及時改變這樣的制度導向。否則,既與事故直報制度的思路相違背,也不利于大量輕傷事故的閉環管理和分析。
2.4所有事故基礎報表都由基層監管部門填報存在不足
在整個事故統計制度變革過程中﹐2008年以前基礎報表都是由事故發生單位填寫并報送至政府有關部門。但由于2007年出臺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中第十九條將事故的調查權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只是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這意味著政府負責所有傷亡事故的調查,則其必然掌握所有傷亡事故的信息。因此,現行《報表制度》中﹐事故基礎報表不再由企業報送,而是完全由基層政府安監部門填寫,這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事故直報﹐存在如下不足。
1)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如果事故沒有導致人員死亡,只是出現影響較小的重傷或輕傷事故,部分地方政府基本不會去進行事故調查,這就使得大量的重傷、輕傷事故得不到政府調查和統計匯.總﹐從而使得能夠采集到的重傷或輕傷事故較少,而且其偏差情況完全隨機不可控。
2)如果地方政府主動嚴格對輕傷和重傷事故進行核實和采集,一方面會使得其必須按照《條例》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另一方面需要對數據量龐大的事故信息進行核對錄入,這2方面均帶來政府部門工作量的急劇增加,因此,其主動作為的可能性較低。反之,如果政府對影響不大的重傷和輕傷事故不進行嚴格的核實和采集、企業不進行上報﹐并不會帶來更為切實嚴厲的追責。綜上所述﹐從博弈論的角度考慮﹐企業不愿上報與政府不愿主動核實達成了利益高度一致性,從而使得輕傷和重傷事故的核實采集度過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