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45001標準在5.領導作用和工作人員參與的部分5.4條款提出了參與和協商要求,規定: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過程,用以在開發、策劃、實施、績效評價和采取措施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績效的過程中,所有適用層次和職能的工作人員及所存在的員工代表的協商和參與;非管理工作人員參與的活動包括確定他們協商和參與的機制等七個方面;與非管理工作人員協商活動包括確定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等九個方面。并且,標準要求組織應提供協商和參與的機制、時間、培訓和資源,及時提供獲得清晰的、可理解和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信息的途徑,確定和消除參與的障礙和限制,無法消除時將它們的影響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