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戶學習并應用了ISO45001:2018 標準(翻譯稿或稱為征求意見稿)。GB/T45001-2020標準于2020年3月6日發布并實施。為便于大家學習,我粗略對照了二個版本之間的差異,現將個人粗淺的心得與大家分享:
一)GB/T45001-2020標準與原翻譯稿相比,有多處條文發生變化,但多數是翻譯或理解的準確性問題。如:1)不使用“OH&S”的簡稱,而用“職業健康安全”的文字來取代原來的OH&S簡稱;2)用“文件化信息”替換下“成文信息”,這更符合我們日常的表達習慣;3)其它“與”、“對于”、“的”、“之一”、“責任”等措詞的使用變化,使譯文更為準確、便于理解。
二)GB/T45001-2020標準條文中有部分內容是ISO45001:2018英文標準中沒有的,是為了該國際標準更好地在國內應用而添加,是適合國情的添加。與原稿有較大的變化需要引起重視:
1)引言 0.1 背景 中最后一段:在職業健康安全領域,國家專門制定了一系列職業健康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所確立的職業健康安全制度和要求是組織建立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必須考慮的制度、政策和技術背景。
2)3.19 危險源 hazard 注2:考慮到中國安全生產領域現實存在的相關稱謂,本標準視“危險源”、“危害因素”和“危害來源”同義。但對于中國安全生產領域中那些僅涉及對“物”或“財產”的損害而不涉及對“人”的傷害和健康損害的情況,本標準的術語“危險源”、“危害因素”或“危害來源”則不適用。
這二處內容的增添,規定了GB/T45001標準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與企業客戶原有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職能之間的關系:
1)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均為職業健康安全的相關法,應列入需強制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清單中;
2)勞動保護、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職能中與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除仍需滿足原有要求外,還應滿足GB/T45001標準的要求;
3)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領域的危害因素、危害來源等原有概念,如與“人”的健康安全有關,就等同視為GB/T45001標準中的“危險源”。也就是說,可以在體系建設時直接利用原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等領域的風險辨識成果,如原有的危險源/隱患排查清單、車間職業危害因素評估等成果。
三)已經應用ISO45001:2018標準(翻譯稿或稱為征求意見稿)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企業客戶,可以:
1. 按正版GB/T45001-2020標準條文,對原有的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進行一次校核,盡可能地采用現有國標的準確表述。如果問我不去改它行不行,我個人覺得是可以的;但至少,你可用“GB/T45001-2020標準”這幾個字,把原來的“ISO45001:2018”給換下來,有了國標,應該先采用國標。那就用批處理吧。
2.重新審視一下,所建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與勞動保護(工會)、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工作的關系,是不是符合GB/T45001的標準要求。建議盡可能地將這些工作整合,建立一個大安全生產規章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擴大版。而不僅僅是一個部門或幾個人的事情。
還有疑問,請與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