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要求,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必須考慮與工作人員及所存在的員工代表的協商的結果。
9.3要求,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與工作人員協商和參與有關的信息;最高管理者應將管理評審的有關輸出與工作人員及其所在的員工代表交流。
10.2要求,當事件或不符合發生時,組織應在由工作人員的參與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加入的情況下,評價采取消除事件或不符合的根本原因的糾正措施的需求,以方針不符合在此發生或在其他地方發生;組織應與有關的工作人員及所在的員工代表和有關的相關方交流采取糾正措施及其實施效果的文件化信息。
10.3要求,組織應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通過促進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措施。